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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六大支持方向及补助标准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0-23 14: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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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本专项支持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内生产能力优化提升、能源基础设施升级、安全储备能力建设、技术创新示范应用、能源装备产业发展、运行调度平台建设等方向,重点支持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计划方案中明确的重大项目及目标任务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内容包括:

(一)生产能力优化提升项目。主要支持煤矿开展绿色智能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大型风光基地辅助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非常规天然气气田集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等项目。

(二)能源基础设施升级项目。主要支持配电网源网荷储融合互动工程建设,煤炭集运站装卸能力提升改造工程,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及分输站改造升级,管道天然气“县县通”及开发区全覆盖工程,重卡换电站网络布局工程等项目。

(三)安全储备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电源侧新型储能设施工程,地下储气库及大型液化天然气储气设施工程建设等项目。

(四)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项目。主要支持煤炭、电力、非常规天然气等生产及利用技术创新示范应用,氢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等项目。

(五)能源装备产业发展项目。主要支持煤层气装备制造延链补链强链建设等项目。

(六)运行调度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等平台项目建设。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对《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8号令)、《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投资发〔2018〕226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xfgwyxc@126.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议”。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运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311943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我省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8号令)、《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投资发〔2018〕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专项。

第三条  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已获得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条  本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相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领域的项目储备、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支持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内生产能力优化提升、能源基础设施升级、安全储备能力建设、技术创新示范应用、能源装备产业发展、运行调度平台建设等方向,重点支持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计划方案中明确的重大项目及目标任务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内容包括:

(一)生产能力优化提升项目。主要支持煤矿开展绿色智能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大型风光基地辅助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非常规天然气气田集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等项目。

(二)能源基础设施升级项目。主要支持配电网源网荷储融合互动工程建设,煤炭集运站装卸能力提升改造工程,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及分输站改造升级,管道天然气“县县通”及开发区全覆盖工程,重卡换电站网络布局工程等项目。

(三)安全储备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电源侧新型储能设施工程,地下储气库及大型液化天然气储气设施工程建设等项目。

(四)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项目。主要支持煤炭、电力、非常规天然气等生产及利用技术创新示范应用,氢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等项目。

(五)能源装备产业发展项目。主要支持煤层气装备制造延链补链强链建设等项目。

(六)运行调度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等平台项目建设。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统筹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总体要求,组织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程序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运营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以及目前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办理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等投资构成(注明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并说明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和编制范围,编制投资估(概)算表;说明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和各渠道资金的投资计划等。

(六)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七)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八)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内容。

(九)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以及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省级建设资金的说明。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若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具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靠,并对审核结果负责。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

(二)项目是否获得其他省级财政性资金。

(三)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是否经济可行。

(五)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

(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是否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在准确核实项目投资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初步确定年度专项投资需求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申报时限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其中,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程序研究审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在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原专项内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调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各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备案。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采取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晋发改规发〔2025〕5号),统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开展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实施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和省级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51023/50010847.html

责任编辑:ca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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