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该规则,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中,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利用省间输电通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等省间电力批发交易。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目的是:通过省间中长期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电力供应保障。在本省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情况下,开展富余可再生能源交易减少弃电;在本省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高峰电力互济交易,实现跨省电力余缺互济。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企业、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等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其中,储能企业既可以作为购电主体,也可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当储能企业作为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电力用户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作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与发电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深化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schzj@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