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源结构、供需形势和调节能力等情况,加强全省新型储能电站统筹布局,推动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电网企业,按照“按需而建、建而有用”原则,科学评估储能需求,并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统筹考虑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制定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我委。 各市上报的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我委会同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审定后,由电网企业对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和市场需求分析,落实并网接入条件。 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时,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已备案的项目,应尽快逐项补充明确项目安全监管责任。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各市要对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条件不足的尽快组织备案机关进行清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取消项目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相应电网接入意见同步作废。 新型储能项目应在取得备案文件后1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调出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以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为标志,并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实。 对于2025年底前未开工建设的陕湖直流一期、渭南新能源基地共享储能电站,由各市组织更换项目主体,或由基地新能源项目业主自行配置储能设施。 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 电网企业应结合新型储能项目的功能定位,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次年的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送至我委新能源处,并按月更新报送项目进展。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5〕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编制完成了《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12月15日,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gwxnyc@shaanxi.gov.cn,邮件主题为“姓名(或单位)+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议”。
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铜川市能源局,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5〕65号)、《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144号)及陕西省《关于印发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2〕18号)、《陕西省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5年)》(陕发改能新能源〔2024〕54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布局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源结构、供需形势和调节能力等情况,加强全省新型储能电站统筹布局,推动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
(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电网企业,按照“按需而建、建而有用”原则,科学评估储能需求,并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统筹考虑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制定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我委。
(三)各市上报的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我委会同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审定后,由电网企业对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二、规范备案管理
(四)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和市场需求分析,落实并网接入条件。
(五)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时,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已备案的项目,应尽快逐项补充明确项目安全监管责任。
(六)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七)各市要对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条件不足的尽快组织备案机关进行清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取消项目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相应电网接入意见同步作废。
三、加快项目建设
(八)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备案新型储能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尽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并及时开工建设,积极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做好资源要素保障。
(九)新型储能项目应在取得备案文件后1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调出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以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为标志,并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实。
(十)对于2025年底前未开工建设的陕湖直流一期、渭南新能源基地共享储能电站,由各市组织更换项目主体,或由基地新能源项目业主自行配置储能设施。
四、严格安全监管
(十一)各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备案、建设、运行等全过程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二)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查;项目竣工或试运行结束后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项目投运一定时间后及时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十三)承担新型储能项目咨询、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主要设备需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十四)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保障并网运行
(十五)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
(十六)电网企业应结合新型储能项目的功能定位,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 五、做好信息报送
(十七)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次年的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送至我委新能源处,并按月更新报送项目进展。
(十八)已开工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开工后一周内登录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https://www.china-nes.cn)录入项目信息,县、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并提交。项目信息同步录入国网新能源云平台(https://sgnec.sgcc.com.cn)。 联系电话:029-639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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