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云南能监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调试电量收购与结算
(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电网企业收到《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前,相应上网电量参照调试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二)独立新型储能/新建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已参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电量按照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当月代购电市场均价结算。
当月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未形成代购电市场均价的,按照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当月省内中长期市场均价结算。
独立新型储能/新建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未参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电量按照同电源类型机组商运期上网批复电价结算;无上网批复电价的,暂按当月省内中长期上网电量市场均价进行结算。
02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的 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按相关规定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二)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自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之日起,按相关规定参与考核、补偿、分摊和返还,结合机组性能自主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三)已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或独立新型储能仍然上网发电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其对应时段上网电费的 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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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a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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