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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黄色区域配储50%/2h,红色区域配储100%/2h

来源: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1-04 13: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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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件明确配储标准。依托存量负荷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黄色区域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50%、2小时新型储能设施,在红色区域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100%、2小时新型储能设施,储能装置应随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与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同一受限接入层级内的新型储能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与新增用电户在同一用地红线内的新建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5〕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6日,来信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1.电子邮件:hfsfgwxny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B座1206室(合肥市发改委新型能源发展处),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

联系方式: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处,0551-63538162

附件: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起草说明.doc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国网合肥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5〕40号)要求,结合我市现行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各县(市)区、开发区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化管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破解行业发展制约因素,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等,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布局,加快推动工业园区、公共建筑等典型场景分布式光伏全覆盖行动。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管理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应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备案所需项目信息内容、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要求等,在办理备案时进行风险、义务、安全要求等情况及时告知。

(一)场址证明材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主体需提供正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权属证明。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及农村公共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或宅基地证的,可由乡镇或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据实出具房屋物权证明,作为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利用楼宇屋顶或外墙等公共部位建设,还需提供物权归属主体或被授权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户用光伏备案。由供电企业代理备案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各县(区)市供电公司应制定代理备案服务指南,业务受理时,应提前告知客户代理备案周期、频次及备案不通过等可能风险。鼓励属地供电公司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属地发改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实现线上代理备案。

(三)光伏并网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需向属地供电公司正式申请办理接入方案。未申请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供电公司直接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典型接入方案;对于接入380/220伏低压配电网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供电公司直接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典型接入方案,若项目投资主体不认可该方案,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对于接入10千伏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供电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及时一次性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超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理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建立超合理建设周期未开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超期项目)清退机制,及时释放消纳空间,提升电网资源利用效率,服务新能源更好更快并网。

(一)组织现场核查。每季度初,属地供电公司组织对截至上个季度已取得电网接入系统方案但未并网发电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梳理汇总现场未开工的项目形成超周期项目清单,属地发改部门做好配合。(现场未开工指现场未安装逆变器、光伏组件安装不足10%)

(二)及时通知公示。供电公司采取书面函告形式,并在属地发改委网站连续挂网公示一个月,通知超期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超期项目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函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在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期间,书面反馈属地发改委、供电公司项目合理建设计划,并于15天内开工建设(以现场安装逆变器或安装10%及以上光伏组件为标志)。接入系统方案超期的,项目单位及时向供电公司申请延期。

(三)终止并网流程。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合理建设计划或规定期限内仍未开工的项目,供电公司将终止其并网流程,并向属地发改委报备。

四、接入受限区域开发建设要求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应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

(一)主动公开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排队时,供电公司应告知用户可通过配储实现所在地区并网接入,并同步告知配储比例,供用户决策参考。

(二)明确配储标准。依托存量负荷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黄色区域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50%、2小时新型储能设施,在红色区域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100%、2小时新型储能设施,储能装置应随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与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同一受限接入层级内的新型储能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与新增用电户在同一用地红线内的新建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三)加强运行监测。供电公司应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配储项目运行情况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项目周边电网及上级电网运行评估。

五、加强“四可”装置监督检查

加装分布式光伏项目(含户用、工商业)的“四可”装置是保障电网安全、实现高效调度的重要技术手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运或调整其功能及参数。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在项目备案时,应做好“四可”装置要求的告知。

(一)积极配合加装。对于存量项目,应逐步实现“四可”功能全覆盖,若“四可”功能不完善,供电公司、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开展“四可”建设改造,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新建项目并网时,必须按要求配置“四可”功能,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

(二)定期开展检查。供电公司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四可"装置的完整性、运行状态及数据上传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属地发改委报备。

(三)违约处理措施。对检查中发现擅自拆除、停运或调整“四可”装置的行为,视为损坏电力计量装置行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下达整改通知单,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供电公司可依法采取解网等相关措施。

六、规范并网运行要求

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逆变器出口电压应进行规范设置,并网电压380伏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设置范围为353.4伏-406.6伏,220伏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设置范围为198伏-235.4伏。

供电公司应加强分布式光伏运行监督管理,常态化监测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组织开展涉网检查,包括有无保护装置及投运情况、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造成电网运行风险等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依规解网。

七、工作要求

(一)提升重视程度。属地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协调化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法督促整改或拆除。供电公司要加强项目监测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向属地发改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业主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规范运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属地发改部门、供电公司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治理工作。建立重要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会商发现问题、共享治理经验,必要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有关企业项目备案审查,确保全链条治理闭环。

(三)加大政策宣传。属地政府、供电公司应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事宜面向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各方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分布式光伏备案指南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分布式光伏备案指南

一、备案流程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等文件要求,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自然人全款购模式由自然人主体直接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报装,供电公司代为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开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至属地发改部门备案。

二、材料清单

(一)工商业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基本信息单

2.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含光伏或新能源字样;若委托他人施工需提供委托施工合同复印件,委托授权书需标注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联系方式)

3.项目土地权属证明(自有土地、房屋需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租赁土地、房屋等需有租赁协议;若无房产证,可提供建设施工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租赁楼顶发电,需物业、居民委员会知晓并提供意见)

4.项目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5.项目备案承诺书(模板请在网上申报网站下载最新版)

6.能源管理合同、意向合同(如有)

(二)户用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基本信息单(需包含农户信息汇总表)

2.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含光伏或新能源字样;实际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需标注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联系方式,实际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也需标注项目施工、运维负责人联系方式)

3.项目土地权属证明(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不得由村、社区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建筑物和设施存在产权不明晰、产权被抵押、查封等权属不清的,禁止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4.项目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5.项目备案承诺书(模板请在网上申报网站下载最新版)

三、网上申报流程

网址:http://tzxm.ahzwfw.gov.cn

1.网站注册。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类项目均须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用户注册(右上角),注册需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完成待后台审核通过后(一般24小时内)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第2项,项目申报流程应为:右上角-登录-法人账户登录,点击我的空间一项目申报一新项目领码—备案类—内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选择外商、境外投资项目选境外)—县(市)区属内资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3.网上填报须知:

(1)项目属地:选择项目具体建设地址

(2)项目目录:能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全称+县区(户用)+屋顶企业名称(全称)+期数+分布式光伏项目

例如:

①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合肥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一期分布式光伏项目

②户用分布式光伏:合肥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庐江县二期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4)建设性质:新建

(5)项目类型:基本建设项目

(6)项目属性:民营企业选择“民间投资”,国有企业选择“国有控股”,社会团体选择“其他”

(7)建设地点:选择项目具体建设地址

(8)详细建设地址:

工商业光伏:合肥市XX县(区)XX路(号)XX公司;户用光伏:合肥市XX县(区)XX镇(XX村)

(9)国标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0)所属行业:能源—电力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

(12)建设规模及内容:

①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XX公司(XX楼/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及配套设施等,占用屋面面积约N平方米,交流侧容量约X
kW,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自用”/“全额上网”并网模式,年平均发电量约X 万kWh。该项目最终并网容量以电网企业审定为准。

②户用分布式光伏:利用XX县(区)XX镇XX、XX等X户居民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及配套设施等,占用屋顶、庭院面积约XX平方米,交流侧容量约XX kW,采用“全额上网”并网模式,年平均发电量约XX万kWh。该项目最终并网容量以电网企业审定为准。

(备注:直流侧装机容量指光伏板组件容量,如:安装10块620W光伏板,即6.2kWp;交流侧装机容量指逆变器额定功率(产品铭牌标注),如:安装2台110kW逆变器,即220kW。此段不用填在内容里)

(13)固定资产投资:小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

(14)年新增生产能力:年平均发电量约X万kWh。

(15)是否已立项补码项目:否

(16)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据实填写

(17)法人(申报)单位经济类型:根据营业执照类型填写,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应为同一个企业。

(18)项目单位联系人:填写系统申报人员的联系方式。

(19)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和真实性承诺书:下载模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后,盖章扫描上传。

(20)其他:上传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建设地址产权信息(属地政府盖章的表格)、Excel明细表【如线下提供纸质版,线上可不上传附件】

四、注意事项

1.项目政策咨询:0551-63538162。

2.网上申报咨询:0551-63537081。

3.请投资主体规范代理商备案、建设管理,公章管理。

4.请投资主体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

5.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项目单位对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6.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选址意见、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落实电网接入条件。

7.如项目法人、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应当报我委按程序办理备案变更。

8.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向我委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附件2-1

XX公司关于新建XX公司XX期分布式

光伏项目备案申请基本信息

(工商业项目备案申请基本信息单参考文版)

XX县(市)区发改委:

XX有限公司计划在安徽省合肥市XX县(市)区XX路XX号XX有限公司屋顶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XX县(市)区XX路XX号XX有限公司屋顶。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利用安徽XX县(市)区XX有限公司屋顶进行建设,屋顶面积约XX平方米。建设装机容量预计XX k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平均发电量约XX万度电。该项目采用XX上网模式,最终并网容量以供电公司审定为准。

三、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约为XX万元,固定资产投资XX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四、项目效益: 该项目经济可行,年平均发电量约XX万度电,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建设期限:XX年XX月-XX年XX月。

XXXX公司

202X年X月XX日

附件2-2

XXX公司关于XX县(市)区X期户用

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申请基本信息

(户用项目备案申请基本信息单参考文版)

XX县(市)区发改委:

XXX公司计划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建设X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XX县(市)区XXX等X个镇(街道、园区)XXX户。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拟XX户利用屋顶、庭院面积约XX平方米,逆变器容量XX k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别列举)。该项目采用XX上网模式,最终并网容量以供电公司审定为准。

三、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约为XX万元,固定资产投资XX万元,资金来源为XX。

四、项目效益:该项目经济可行,年平均发电量约XX万度电,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建设期限:XX年XX月-XX年XX月

附件:1.XXX公司XX县(市)区X期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明细表

XXX公司

202X年X月XX日

本批次分布式光伏项目信息明细表

镇(街道、园区)盖章

附件2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5〕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快速发展,在促进能源结构转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装机规模持续扩大,部分地区出现电网接入承载力不足、项目备案不规范、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规范开发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通知》的制定,旨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优化管理流程,强化部门协同,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七个部分,以及1个附件:

(一)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发展。强调统筹规划布局,优先推进工业园区、公共建筑等场景分布式光伏全覆盖,提升经济社会综合效益。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所需材料,特别是对无产权证明的项目提出由乡镇或街道出具权属证明的替代方案,并鼓励供电企业通过线上平台代理户用光伏备案。

(三)超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理。建立超期未开工项目清退机制,明确现场核查标准、通知公示程序及终止并网流程,释放消纳资源。

(四)接入受限区域开发建设要求。提出通过配置储能提升就地消纳能力,明确黄、红区域的配储标准,并强调储能与光伏项目“三同步”建设。

(五)加强“四可”装置监督检查。明确“四可”装置为必备技术手段,要求存量项目逐步改造、新建项目必须配置,并建立定期检查和违约处理机制。

(六)规范并网运行要求。统一逆变器出口电压设置范围,加强运行监测和涉网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七)工作要求。强调属地责任、部门协作和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八)附件部分,规范分布式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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