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上海市2024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表示,竞争配置范围为国家能源局批复上海市海上风电规划场址中的市管海域横沙东部场址、崇明东部场址,以及国管深远海I场址、II场址,总装机容量580万千瓦,共6个标段。配储不低于20%、2h,预计配储总规模1.16GW/2.32GWh。
申报企业应承诺在获得项目开发权后1年内完成核准。标段5项目在2026年6月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其余标段项目于2027年6月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项目建设每逾期半年(不足半年按半年计),上网电价降低0.01元/kWh。
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之前,原则上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保量保价收购,上网电价按照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申报电价执行(原则上按不高于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对应绿证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方案明确,申报企业需承诺配储不低于20%、2h,预计配储总规模1.16GW/2.32GWh。配储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企业应承诺按照我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
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海上风电并网需同步实现规定一半容量以上的新型储能建成并网,剩余规模在海上风电并网后一年内建成。
配套储能未按我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期建成投运的,每逾期半年(不到半年按半年计),上网电价降低0.01元/kWh。对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投运的,报我委同意后可将逾期起计时间延后一年。
新型储能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和运营,满足应急管理、消防、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技术与管理要求。
全文如下: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2024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上海市海上风电规划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22〕35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4〕2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2024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附后),现予公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方案要求组织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并配合我委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2024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上海市海上风电规划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22〕35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4〕2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海上风电开发,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情况
(一)场址概况
本方案竞争配置范围为国家能源局批复我市海上风电规划场址中的市管海域横沙东部场址、崇明东部场址,以及国管深远海I场址、II场址,总装机容量580万千瓦。按照科学分片、规模开发、统一送出、有序竞争原则,本次竞争配置项目分为6个标段,具体情况如下:
标段1(上海市深远海海上风电1#项目):位于深远海海域,场址东侧避让长江口内航路,西侧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南侧避让通信管线,西北侧为长江口北支航道,规划装机容量60万千瓦。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50公里,场址面积约71.6平方公里。该标段为海上风电技术试点示范项目,关注大容量长叶片风电机组、海上风电融合发展等核心关键技术应用。
标段2(上海市深远海海上风电2#项目):位于深远海海域,场址西侧避让长江口内航路,东侧避让分流水域,北侧和南侧避让通信管线,规划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70公里,场址面积约173.2平方公里。
标段3(上海市深远海海上风电3#项目):位于深远海海域,场址西侧避让分流水域,东侧避让长江口外航路,南侧避让通信管线及北港规划航路预留,场址中间区域避让通信管线,规划开发容量为130万千瓦。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90公里,场址面积约132.9平方公里。
标段4(上海市深远海海上风电场4#项目):位于深远海海域,场址西侧避让分流水域,东侧避让长江口外航路,北侧避让通信管线,规划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90公里,场址面积约106.2平方公里。
标段5(横沙海上风电一期项目):位于横沙岛东部市管海域,场址东侧避让长江口内航路,南侧避让北港规划航路预留及通信管线,规划装机容量65万千瓦。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50公里,场址面积约65.4平方公里。
标段6(崇明海上风电一期项目):位于崇明岛东部市管海域,场址东侧避让长江口内航路,西侧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南北两侧避让通信管线,规划装机容量85万千瓦,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50公里,场址面积约86.3平方公里。
(二)接入系统
标段5采用交流送出至长兴岛消纳。其余标段采用直流统一送出,直流电缆登陆长兴岛后经G40隧道在浦东换流接入主干网架。直流送出工程包括陆上和海上换流站、中间直流电缆以及附属电气设备,送出工程建设运维牵头企业采用方案优选模式产生,本轮海上风电(专指通过直流工程送出的海上风电项目)中标企业有资格参与方案优选。
市电力公司负责制订直流送出工程技术要求和评审方案,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组织实施。有意向的海上风电中标企业编制送出工程建设运维方案,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评审后提出牵头企业推荐建议,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牵头企业组织其他海上风电开发企业(海上风电项目中标后,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海上风电开发联合体)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直流送出工程的建设运维,并做好与G40运行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各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在送出工程项目公司的股比按其海上风电送出容量占比确定。市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直流送出工程建设运维的技术监督管理。
二、实施程序
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单位,承担项目竞争配置具体工作,并配合我委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邀请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市发展改革委直属机关纪委对竞争配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竞争配置工作按照“公平公正、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服务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各标段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文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公告。
2.报名申请。竞争配置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有意向参与竞争配置的企业向服务单位进行报名并领取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文件,逾期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3.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在报名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配置评分要素和工作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形成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可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
4.专家评审。申报企业递交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服务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包括专家抽选、资格评审、详细评审三个阶段,有关专家应严格依照本次竞争配置资格要求及评分标准,对申报资料实施评审。
(1)专家抽选。专家组共11人,由海洋、海事、安全等部门代表以及产业综合、风能资源、土建地质、电气、施工、安全、概算财评等相关行业技术专家构成。其中,部门专家2-3人,技术专家8-9人,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技术专家均从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
(2)资格评审。资格评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相关信息和资质是否满足本次竞争配置资格要求。
(3)详细评审。通过资格评审申报企业进入详细评审环节,详细评审主要由专家组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由服务单位将各项目评分结果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一标段申报企业评分相同的,由申报企业均分项目开发权。
5.结果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在委门户网站公示中标企业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布最终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结果确认最终投资主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评分标准
专家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包括企业能力(20分)、设备先进性(15分)、技术方案(25分)、申报电价(40分)等竞争要素,详细评分指标和分数权重详见附表。
四、相关要求
(一)参与要求
参与竞争配置的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相应承诺:
1.申报企业可以以集团公司(一级公司)或下属唯一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义参与本次竞争配置,以下属公司名义申报的须提供集团公司签发的集团授权唯一性证明。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竞争配置。
2.竞争配置由单个企业独立申报,中标企业将作为风电场项目建设的牵头企业。牵头企业应在中标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公司成立方案和开发模式,牵头企业股比应低于2/3,经我委同意后确定参股企业并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参股企业原则上为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带动有较大贡献的能源开发企业、海风装备企业、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且原则上不与本次竞争配置中标企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申报企业参与多个标段竞争配置的,应书面提供项目排序意见,原则上每个单独申报主体至多获得2个项目的开发权。申报企业获得第2个项目开发权,得分需高出排序第二名企业5分以上(不含5分)。
4.申报企业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时间以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日为准。
5.申报企业应承诺至申报截止日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不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问题。
6.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材料中设备性能指标、方案以及造价等相关技术指标应真实可靠,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申报企业应承诺若经专家组审核认为申报材料技术指标严重不合理的,承担扣除相应评分后果。
8.申报企业应承诺竞争配置相关材料和数据仅用于本次竞争配置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9.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材料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10.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取得军事、海洋环评、海事等支持性意见或相关手续。
11.申报企业应承诺按照我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海上风电并网需同步实现规定一半容量以上的新型储能建成并网,剩余规模在海上风电并网后一年内建成。新型储能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和运营,满足应急管理、消防、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技术与管理要求。
12.申报企业应承诺提交申报材料中的融合发展方案在项目并网后一年内建成,海洋环境监测方案在项目并网时同步完成。
13.申报企业应承诺按获得开发权项目规模分摊测风等前期费用,金额以第三方机构审计值为准。
(二)上网电价和市场参与
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之前,原则上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保量保价收购,上网电价按照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申报电价执行(原则上按不高于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对应绿证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项目满足储能配置等条件,经我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参与电力市场后,上网电价按国家和我市电力市场相关规定执行市场价格,其中基准电价(暂定为本市燃煤发电基准电价)和申报电价差值部分由政府按比例统筹用于保持工商业用户电价稳定(含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方案。竞争配置形成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投资主体应按程序取得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同意。
2.并网时间。申报企业应承诺在获得项目开发权后1年内完成核准。标段5项目在2026年6月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其余标段项目于2027年6月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并服从统一直流工程规划。项目核准、投资决策、开工、并网时间进度将作为中标企业参与上海后续海上风电竞争配置的重要考虑因素。
3.项目开发权。项目全容量并网前原则上不得转让,申报企业如需股权转让及股权变更,须取得我委书面同意。如确因国家战略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4.风险承担。申报企业应自愿承担国家和地区政策变化及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深远海场址(国管海域)项目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用海等相关手续。
(四)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竞争配置资格。
2.项目建设每逾期半年(不足半年按半年计),上网电价降低0.01元/千瓦时。对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建成的,企业需向我委提出书面说明,我委可依法依规将逾期起计时间延后一年。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未在获得项目开发权一年内完成核准的、或项目并网时间逾期一年以上的,我委可依法依规取消该获得项目开发权的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3.配套储能未按我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期建成投运的,每逾期半年(不到半年按半年计),上网电价降低0.01元/千瓦时。对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投运的,报我委同意后可将逾期起计时间延后一年。
4.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承诺不兑现等行为,且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该投资主体竞争配置结果作废,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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