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26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放电量的补偿标准为0.28元/千瓦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下简称“清单内储能电站”)执行向公用电网放电量补偿的时间,自建成实质性投产当月起开始计算。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切实发挥对电力系统的调节作用,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不得向电网放电、在电网供电紧张时段不得充电。电网企业要逐日公布电力供需预测信息,对已建成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充放电曲线进行校核,原则上清单内储能电站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得超过1.5次。
原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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