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文件,文件明确经营主体包含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及以上、持续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及虚拟电厂。其中调频里程报价的下限0.1元/MW、上限15元/MW。储能申报调频容量的上下限分别为申报单元额定容量的50%和25%。
文件提出,储能电站需申报是否参与市场,参与者需申报调频里程报价和调频容量,且需在电能量市场中或充放电计划曲线安排时预留50%的电量,当日不得参与其他辅助服务市场。
调频市场出清根据“七日综合调频性能指标/调频报价”(以下简称“性价比”)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性价比相同时,优先调用综合调频性能指标好的申报单元;综合调频性能指标相同时,优先调用调频容量大的申报单元),按照“按需调用、按序调用”原则预出清,直至中标机组调频容量总和满足最大调频需求容量。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补偿费用,由电力用户用电量、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含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等)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摊。
原文如下: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要求,协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激励并网主体提升调频服务质量,支撑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服务能源转型发展,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对《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传真至025-83301675,或将邮件发送至njbs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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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江苏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激励并网主体提升调频服务质量,发挥市场在调频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等文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是指并网主体在一次调频以外,通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在规定的功率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开展的电力调频辅助服务交易。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调用补偿。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经营主体两类。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经营主体为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且具备AGC调节能力的各类并网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等)、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及以上、持续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及虚拟电厂。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后按照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注册可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申报。
第七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电力调频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按规则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根据电网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频辅助服务;
(三)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具备提供调频等辅助服务能力;
(四)按规则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日常运营;
2.建设、维护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3.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4.披露与发布市场组织信息;
5.向交易机构提供市场交易结果和调用结果;
6.评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状态,提出规则修改建议;
7.依法依规实施电力调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交易机构:
1.负责交易主体注册管理;
2.负责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3.负责披露有关市场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交易
第九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原则上采用日前申报、日前预出清、日内滚动出清、实时调用方式。日前申报信息封存到运行日,运行日以1小时为一个交易时段。
第十条发电企业以机组为申报单元(燃气机组以整套为单元,点对网电源以整体为单元),储能电站以及虚拟电厂根据接入电网情况确定申报单元。
第十一条具备AGC功能的统调火电机组必须申报调频里程报价和调频容量。储能电站需申报是否参与市场,参与者需申报调频里程报价和调频容量,且需在电能量市场中或充放电计划曲线安排时预留50%的电量,当日不得参与其他辅助服务市场。虚拟电厂只申报是否参与市场,若参与市场,按照市场最高成交价予以出清。
第十二条经营主体按申报单元提交调频里程报价,调频里程报价以“元/兆瓦”为单位,下限0.1元/兆瓦,上限15元/兆瓦,最小单位0.01元/兆瓦。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在申报单元可申报调频容量上下限范围内,以“兆瓦”为单位自主申报分时段调频容量,最小申报单位1兆瓦。申报调频容量上限Pmax和下限Pmin计算公式如下:
Pmax = Pn×α1
Pmin = Pn×α2
式中,Pn为申报单元额定容量;α1:煤电为10%,燃机为20%,储能为50%,视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合理调整;α2:煤电为3%,燃机为10%,储能为25%,视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调频市场出清根据“七日综合调频性能指标/调频报价”(以下简称“性价比”)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性价比相同时,优先调用综合调频性能指标好的申报单元;综合调频性能指标相同时,优先调用调频容量大的申报单元),按照“按需调用、按序调用”原则预出清,直至中标机组调频容量总和满足最大调频需求容量。经营主体调节性能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
第十五条调频市场日前预出清在日前现货市场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CUC)确定后开展;次日调频机组预出清序列确定后,日前现货市场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对调频机组按照申报调频容量保留必要的上调和下调容量,剩余发电空间依据机组报价按照现货市场出清规则参与电能量市场出清。
调频市场日内以15分钟为周期滚动出清,日内调频机组出清序列确定后,实时现货市场对调频机组按照申报调频容量保留必要的上调和下调容量,剩余发电空间依据机组报价按照现货市场出清规则参与电能量市场出清,出清的各时段发电出力作为调频出力基值。
第十六条日内调用以单次调节里程为一个计费周期,以被调用机组的报价作为其调用价。若因电网安全原因无法调用的机组,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中标机组应投入AGC功能并执行以计划为基点的自动发电控制,提供调频服务。
第十八条未中标组应投入AGC功能并跟踪计划曲线,应服从频率或潮流紧急调整以及日内按需、按序临时调用要求,所调节的里程按照“七日综合调频性能指标/边际中标机组性价比”结算。
第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照调管范围对出清结果进行安全校核,校核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行日调频容量需求、调频资源分布、总体及局部电网平衡等要求。
(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约束要求(安全约束断面内相关发电机组不得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
对于不满足以上安全校核条件的经营主体,需从出清序列中移出后再进行调频辅助服务出清。
第二十条中标时段内因自身原因退出AGC或综合调频性能指标低于0.02的机组,取消对应时段的调频辅助服务调用补偿。
第四章市场组织
第二十一条竞价日(D-1日)11:00前,经营主体申报次日的电力调频辅助服务;16:00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次日的调频需求;22:00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次日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预出清结果。
第二十二条运行日(D日)电力调度机构开展以15分钟为周期的正式出清,提前45分钟(T-45分钟)根据负荷预测、新能源预测、受电计划调整等情况,滚动修正调频需求,计算未来4小时(T~T+240分钟)的出清结果,确定T时刻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机组。
第二十三条市场出清应遵循安全、经济原则,按需确定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容量,同时应预留足够的安全裕度。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调度指令、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系统的电量数据等。计量和采集周期应当满足调频辅助服务最小交易周期和精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结算采用“日清月结”的方式,每日对已执行的交易结果进行清分计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
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经营主体调频辅助服务调用及执行情况记录,开展调频辅助服务补偿、分摊等相关费用计算(补偿费用计算方法见附录),并将费用计算结果推送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费用计算结果,与其他交易费用合并出具结算依据,向经营主体公开,并推送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负责辅助服务计量工作,并开展辅助服务费用收付。
第二十七条每月第1个工作日17:30前,电网企业将上月各电力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推送电力交易机构;每月第3个工作日17:30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各经营主体调频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推送电力交易机构;每月第9个工作日17:30前,电力交易机构发布调频辅助服务费用结算依据,并推送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收到结算依据后及时对调频辅助服务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补偿费用,由电力用户用电量、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含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等)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摊。具体分摊公式如下:月度调频补偿费用分摊金额=[各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月度总用电量+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总上网电量)]×调频市场月度总补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发电机组及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25〕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调频辅助服务结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各品种辅助服务费用应在电费结算单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其他费用叠加打捆。
第三十一条经核对因市场成员原因或数据异常以及其他规则允许情况对已结算补偿、分摊费用需要进行调整的,可对所涉金额执行追退补,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所涉金额占需调整月调频辅助服务补偿总费用比例大于10%时,按照需调整月份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交易发电企业上网电量重新计算,偏差费用纳入最近一次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所涉金额占需调整月调频辅助服务补偿总费用比例小于等于10%时,按照最近一次月度结算周期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交易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进行计算,并纳入该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日披露前一日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出清结果、市场执行情况、各参与主体补偿费用等。各市场成员如对相关信息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申请复核书面材料。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推送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相关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主体公示。各市场成员如对月度信息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复核书面材料,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予以答复。公示结果确需调整的,重新履行公示流程。
第七章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履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职责,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市场成员应共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风险防控职责。
第三十六条调频辅助服务市场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一)调频辅助服务供需风险,指调频辅助服务供应紧张,较难满足系统调频需求的风险。
(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力风险,指具有市场力的经营主体操纵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价格的风险。
(三)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价格异常风险,指部分时段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或偏低,波动范围或持续时间明显超过正常变化范围的风险。
(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指支撑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各类技术支持系统出现异常或不可用状态,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风险。
(五)网络安全风险,指因黑客、恶意代码等攻击、干扰和破坏等行为,造成被攻击系统及其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坏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并报告能源监管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包括风险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风险处置预案经能源监管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案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市场进行应急处置,详细记录应急处置期间的有关情况,并报告能源监管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
第八章市场监管
第四十条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市场成员按照本规则开展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市场成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做好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价格、补偿费用与分摊传导等情况的监测分析,并于每月25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等报送辅助服务交易的价格、费用、各类经营主体收益和分摊情况。
第四十二条市场成员对调频辅助服务交易存在争议时,可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市场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实并予以答复。市场成员认为仍有争议的,可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提交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协调;协调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争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苏监能市场〔2020〕84号)同步废止。
附录: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51104/500117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