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4〕816号)文件中关于“备案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其备案文件自动失效”要求,现对4个新型储能项目予以废止。有关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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