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最高检发布!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25-08-27 14:19:34
分享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其中,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与能源领域息息相关,引起广泛关注。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成效。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5件,刑事公诉案3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1件。

其中,与能源领域息息相关的两件案例,均集中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案例强调坚持以可诉性为指引,提升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对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未履职整改的,则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在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对林业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部分整改的情形,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林业部门履行林地生态修复监管职责,并协同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有效修复受损林地。

在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事实,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损害持续扩大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各方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体现了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以下是具体案例内容:

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林地保护 风电项目 一体化办案

【要旨】

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对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湖南某租赁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公司、河南某电力工程公司、成都某电力工程公司分别取得江永县竹塘岭风电项目、铜山岭风电场建设一期、二期项目、道县月岩一期风电场内建筑道路等四个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权。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变更了林地使用范围,但上述四家公司未办理林地变更许可手续,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严重破坏林业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永县检察院)在办理秦某某、马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案情复杂、涉及违法主体多、侵占林地面积大、生态修复难度高,遂请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检察院)。永州市检察院决定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组成联合办案组,由江永县检察院对江永县林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永州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卷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无人机航拍现场勘察、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案涉四家公司和相关自然人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破坏林地面积达264.01亩(含生态公益林102.18亩)。

2023年9月20日,江永县检察院向江永县林业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案涉项目相关公司和个人限期恢复当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若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11月20日,江永县林业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称已责令相关责任人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推进中。永州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被毁损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大部分毁损林地仍未修复。江永县检察院遂移送集中管辖的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24日,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江永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组织进行验收。一审宣判后,行政机关未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因部分林地无法原地修复,永州检察机关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部门经充分论证,决定采取“异地+原地”“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方式补植复绿。目前,已在项目原址补植复绿种植防火及观赏植物250亩,异地补植复绿种植经济作物(油茶)150亩。通过雇请当地农民参与补植复绿,将毁损处打造成乡村旅游风光带,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100万余元,实现生态修复补偿与乡村振兴融合。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紧盯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梯次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生态。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科学合理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探索构建起生态补偿“护绿换金”实践模式,有效修复受损林地的同时,助力农民增收,让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

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非法采金 矿山恢复治理 确认违法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跨区域在敦煌、玉门、瓜州三地矿区,向水中投放黄金选矿剂和氢氧化钠,通过水泵循环使用含有氰化物的水浇浸矿脉非法采金,严重污染和破坏该区域土地资源、水环境、地质环境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6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鉴于公益损害问题跨县级行政区划,经报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损害评估难,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协调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环科院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董某某等人将大量具有强腐蚀性的黄金采矿剂溶解后浇浸洗金,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按程序收集废水、废渣,严重破坏地貌、污染环境。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修复治理,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废水、废渣造成的水体、土壤等污染损害后果鉴定评估并督促修复治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4年7月,检察机关向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保护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现场存在大量废液等痕迹,经雨水冲刷、淋溶将造成更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范围有持续扩大的急迫风险,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地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赴非法采矿点现场进行调查,委托第三方对非法采矿现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采样、监测和鉴定评估工作,受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经酒泉市检察机关现场参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共计13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案发现场区域的损害后果和修复治理进行实地勘查,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出动执法巡查车辆4台,执法人员27人次,加大对案发区域及周边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在损害区域外围设置8个警示标识牌,提醒人畜禁止进入此区域活动;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违法线索举报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矿山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警示、打击;监督违法行为人开展治理工作。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该局经函询,生态环境局建议在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恢复治理工作后,根据恢复治理验收情况再由自然资源局开展矿山治理工作。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到期未回复检察机关。

2024年7月26日,检察机关再次实地勘察涉案地点,跟进调查发现,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采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非法采矿生态环境项目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在非法采矿区域设置了视频监控设施及警示标识牌,进一步提升了“人防+技防”防范措施,并联合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履职到位。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生态环境局复函后,对该案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未开展损害调查工作,也未落实有效监管举措。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修复治理,且涉案现场有新开采痕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范围继续扩大。

2024年8月1日,经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肃州区检察院分别对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和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责的行为,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起诉主体资格、被告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被告出具日常巡查记录称其已全面充分履职,且认为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其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检察机关指出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职责不因公安机关立案打击犯罪而转移,仍应当对受损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对案涉矿区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按期回复检察建议,且仅委托编制《恢复方案》,未对案涉地点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损害行为仍继续发生。

开庭审理后,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编制案涉地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完成场地平整150137平方米,拆除建筑物11处,回填探槽98处,拆除建筑物582立方米。同时,扩大盗采巡查面积,增加巡查频率,设置警示牌14块,警示彩条400余米。2025年2月,因被告依法履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肃州区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矿山生态修复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务实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上级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准确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事实,提升办案专业性、精准性。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损害持续扩大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各方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体现了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50827/50007097.html

责任编辑:cao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