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延长《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效期的通知,将本该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的《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福发改规〔2023〕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该文件强调,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文件还提出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总方针,推动新能源产业、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须为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从事新能源及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及应用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
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安全储能、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清洁能源领域,储能、虚拟电网、碳捕集等绿色低碳技术领域,新能源燃料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节能降碳领域,碳市场、碳金融、碳咨询及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鼓励使用福田低碳超市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世界500强新能源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新能源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支持,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招商引资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为福田区新能源类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二)融资风险补偿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
企业上市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七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补租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八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用新能源专业楼宇,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2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新技术产业化支持
(一)技术研发支持
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在数字电网、先进核能、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近零碳技术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上级奖励金额的50%。
(二)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
支持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大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三)行业影响力支持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世界能源250强、中国能源500强等权威榜单的新能源企业,依条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入选“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的新能源企业或产品目录,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数字化转型支持
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新能源主营业务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如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可纳入实际投入一并核算。
实施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新能源企业加入该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五)并购重组支持
新能源企业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新能源产业链重点企业,并购重组金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并购重组实际支出金额的5‰给予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六)融资担保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新能源企业,上年度新增的融资担保,按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七)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新技术应用支持
在辖区新建建筑采用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或对既有建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及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经认定的应用示范项目,再额外增加50%、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技术应用: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
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薄膜光伏示范项目不超过0.4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基准常规光伏项目不超过0.2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二)储能项目支持
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低碳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三)相变蓄冷项目支持
在辖区开展的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等相变蓄冷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四)光储直柔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五)建筑节能改造支持
在辖区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支持
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认证的楼宇(园区),一次性给予80万元支持。
对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建成后与本区能耗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建筑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40%以内,给予不超过6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绿色建造支持
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碳建筑项目(不含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此项与第十条“新技术应用支持”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碳中和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购买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践行碳中和。对2022年以来,购买签发后首次出售的上述减排量,给予购买方10元/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购买上述减排量进行注销实现碳中和抵销的,给予20元/吨、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实现碳中和的辖区建筑(不含住宅),依据购买自愿减排量总投入的30%以内、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碳市场发展支持
(一)标准技术文件编制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编制开发碳减排、碳普惠等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且成功发布、正式实施的,给予该企业(机构)国家标准50万元、地方(行业)标准3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碳资产管理服务支持
鼓励减排项目业主委托低碳超市的服务机构开展碳足迹评价、科学碳目标(SBTi)申请和认证、国际可持续发展与碳认证(ISCC认证)、碳排放管理体系认证等服务,按项目服务合同价的30%、不超过5万元支持。
(三)减排量核证支持
鼓励减排项目业主委托低碳超市的服务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按照核证的减排量(1000吨以上)给予10元/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碳普惠场景创建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成为碳普惠场景。对成功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根据碳普惠场景平台开发成本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新能源专业楼宇支持
(一)入驻企业支持
新落户福田区的新能源企业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的办公用房支持,连续支持3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及其操作细则实施。其他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企业,按第八条第二项政策予以支持。
(二)运营机构支持
1.认定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聚新能源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30万元认定支持。
2.运营支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专业楼宇,根据入驻的新能源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支持。
3.服务支持。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子以重点推介。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大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浙江永康也于7日发布《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放电量补贴之外,浙江永康还提出按其充电容量补助标准不高于1元/瓦时,建成并网次年实行一次性补助。这也让浙江永康成为全国独有的充电放电同时补贴的区域。
而0.8元/KWh的放电补贴,与2024年12月浙江省永康《关于全面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及的标准一致,当时文件提出设立6000万元储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发展。对在新建投用且设备符合一定要求、充电容量不低于600KWh(为两充两放电量)、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一年实际放电量最高给予0.8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购置设备实际支出的26%,实行一次性补助。
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在永康市范围内新建的用户侧储能项目。
(二)补助条件
1.项目投资业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项目需完成备案。储能项目要求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
3.项目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以供电公司并网时间为准。
4.可享受政策补贴的设备其生产厂家需具备关键技术包括电芯、BMS、Ems、Pcs不低于两项自主研发检测报告;同时需在永康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固定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技术保障人员不少于5人;在永康有运维中心场地,要求500平方以上,运维人员15人以上。
二、补助标准
对建成投用、单个项目充电容量不低于600kwh,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由供电公司核定)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一年核定实际放电量最高给予0.8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以所购置设备实际支出(不含税)的26%为限,且按其充电容量补助标准不高于1元/瓦时,建成并网次年实行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
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业主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时间以永康市人民政府官网每年补贴公告为准)。
项目业主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jb.yk.gov.cn),在线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申请人身份资料、项目现场照片、项目购置设备资料等。
(二)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
由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招商中心、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进行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光伏办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公开。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资金补助各环节阳光操作。补助资金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不得转交他人代领存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二)加强管理。各类投资主体在申请补助资金时,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况,将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同一项目涉及各级同类资金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
(三)设立6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发展,用完则止。如项目申请补助总额超过6000万元的,则按以下顺序予以补助:1.按项目建成并网时序;2.不同项目在同日并网的,按项目备案时序;3.最后一个项目补助金额以专项资金余额为限,如不同项目在同日备案且同日并网的,则按比例予以补助。
(四)本细则施行期限与《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40号)一致。实施期间,如果国家、省、金华市政策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前建成并网的用户侧储能项目补贴仍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2024年6月,浙江瑞安市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余姚市用户侧储能在规定时段内接受电网统一调度,且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并网)的电力用户,按照储能顶峰放电电量,给予0.8元/每千瓦时补贴。
而同样在2024年,广东广州黄埔区符合标准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扶持。安徽、江苏、四川等地的项目,大多是按照0.2元/KWh或0.3元/KWh的标准进行补贴,皆低于浙江省,甚至广东惠州在2月时降至0.15元/KWh。
综合近年各省的放电补贴政策,不难看出,浙江省内的补贴金额略有波动,但相比于其他地区,其补贴力度仍居于前列。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50205/50000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