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1.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4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总体要求
2.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1.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分别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六十日、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1.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2.1.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2.1.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2.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3股票转让规定
3.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3.1.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3.1.2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1.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
诺期限内的;
3.1.4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3.2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2.1的规定。
3.4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以上只是部分文件内容的展示,想要查看更多文件内容,请点击下方的pdf预览链接,直接查看全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