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龙江镇支持企业有序用电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近期电力供应偏紧状况,促进企业合理有序用电,保障辖区新冠疫情后经济复苏与平稳发展,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0日。如有异议请联系镇经发办,联系人:张先生,电话:23888729.
龙江镇支持企业有序用电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应对近期电力供应偏紧状况,促进企业合理有序用电,保障辖区新冠疫情后经济复苏与平稳发展,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龙江镇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写字楼等第三产业用电大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电高峰时段是指上午9:00—12:00时和下午14:00—17:00时。
第四条 我镇设立专项资金,由镇财政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本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龙江供电所负责企业扶持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镇委镇政府成立支持企业有序用电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企业有序用电的工作部署,指导、协调解决企业有序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全面支持高端储能送电新技术,对通过审批认定项目,给于储能设备企业按输电用户用电量的0.2元/千瓦补贴。
第八条 设立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设备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效率,实行特事特办,快捷办理。
第九条 支持专变企业用户自建或租用发电机组实施自发电,对企业专变用户发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200千瓦,且使用发电机组实施自发电的,经龙江供电所备案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0.1元/千瓦时进行发电量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非专变企业用户实施自发电,对非专变企业用户单月自发电量达到3万千瓦时或以上的,经龙江供电所备案后,在全镇总负荷有余量的情况下,企业错峰执行日的安保负荷由10%调整至20%。
第十一条 支持优质的规上企业与小升规培育企业有序用电,对已认定的规上企业与小升规培育企业经济指标(应税销售额、工业总产值)到达预测值的,在全镇总负荷有余量的情况下,次月企业错峰执行日的安保负荷由10%调整至15%。
第十二条 支持专变企业“削峰填谷”,对专变企业利用低谷时段(24:00—次日8:00)进行生产用电,且每月填谷用电不低于15万千瓦时,按0.1元/千瓦时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写字楼等第三产业用电大户出台节约用电措施,对于错峰当日响应避峰,在用电高峰时段下降负荷在5000千瓦(含)以上的,补贴1万元/日次。对于错峰当日次响应避峰下降负荷在2000(含)至5000千瓦以上的,补贴0.5万元/日次。对利用节能项目、蓄冷手段实行节能用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更换节能电机、冰蓄冷、水蓄冷等,经认定后对所产生的用电量按0.2元/千瓦时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东省市场化需求侧响应,获取需求侧响应收益。客户中标响应且响应容量超过基线负荷的一定容量的,经区供电局核准后,可免于或靠后实施有序用电。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根据工作计划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制定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企业申报扶持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间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提交完整、有效、真实的申报材料。申报本办法第九、十条的应提前向龙江供电所备案。
(二)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龙江供电所开展企业扶持认定工作。
(三)公示: 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将在“龙江政务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按相关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龙江镇支持企业有序用电扶持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租用设备合同或协议;(申报第七条)
4.发电机组建设或租用凭证;(申报第九条)
5.企业相关经济指标凭证;(申报第十一条)
6.实行相关节能用电措施凭证;(申报第十三条)
7.承诺函。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用电数据由龙江供电所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全额资金、3年内取消龙江镇出台的各类经济科技相关项目扶持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龙江供电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执行有序用电期间有效,且不超过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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