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内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指导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以上只是部分文件内容的展示,想要查看更多文件内容,请点击下方的pdf预览链接,直接查看全部文件。